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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 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 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 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                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监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监事会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免除责任。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没有及时进行纠正,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的资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全部监事过半数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更换监事的,该选举、更换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一)监事会严格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监事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产完整;

      (三)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监事会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                    议和意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监督公司依法运作,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在公司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二)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但是:首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予免发。

     (三)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经全体监事会过半数赞成,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并由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